《苏氏易传》具有深厚的蜀学特征和家学渊源,故能成其浓郁的个性特征,不仅成为三苏学术在哲学方面的代表之作,而且能成为在易学史上具有特色的作品留传后世。由于《苏氏易传》能够海纳百川,酿杂为醇,故能高出常物,翘楚群雄,成为一代制作而雄视百代。由于《苏氏易传》坚持借天道谈人事,屏弃玄谈,切近事理,故将易学从清谈家的麈尾拂尘中解脱出来,成为讲哲理,言人事,砺道德,明心性的实用之书,使之既具有精湛的学术造诣和充分的思辩特色,也具有指导修身,学为世用的经典功能。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师卦(第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师,犹以药石治病,故曰“毒天下”。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兵不可一日无,然不可观也。祭公谋父曰:“先王耀德而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故“地中有水,师”,言兵当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可知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师出不可不“以律”也①,否则虽臧亦凶。夫“以律”者,正胜也;不“以律”者,奇胜也。能以奇胜,可谓臧矣,然其利近,其祸远;其获小,其丧大。师休之日乃见之矣,故曰“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