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分符号和文字两个组成部分,其符号部分即六十四卦卦象,也叫卦体;文字部分即卦辞与爻辞。构成卦象的基本要素是爻象“—”与“--”,这两种符号的不同排列组合而成的卦画就叫卦象,如三阳卦之象为“震、坎、艮”,三阴卦之象为“巽、离、兑”。从卦象可知,三阳卦均为一阳两阴,而三阴卦则为一阴二阳,故有"阳卦多阴,阴卦多阳"之说。
总之,不变之卦用本卦卦辞去占断;全变之卦用变卦卦辞占断(乾坤二卦例外);如果应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相等,用本卦应变之爻的爻辞去占断;应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的数目不相等,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用本卦卦辞占断,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用变卦卦辞去占断;可变之爻等于不变之爻,用本卦与变卦的卦辞综合占断。
(三)、变占法:
根据所得卦的爻变情形进行占断的方法。朱熹在《易学启蒙》中讲到七种不同情况的变卦。通过揲蓍将一卦推演成之后,根据六爻的爻性(阴阳)确定可变之爻。爻变是易占求得爻辞的重要依据。
爻变无非有七种情况:(1)六爻都不变;(2)有一个可变之爻;(3)有两个可变之爻;(4)有三个可变之爻;(5)有四个可变之爻;(6)有五个可变之爻;(7)六个爻全都可变。
遇到上述种种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占断:
(1)、凡卦六爻都不变(即无可变之爻,又叫“静卦”),即用本卦的卦辞去占断,不过在解占时应以内卦为主,外卦为辅(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
(2)、一卦之中有一个可变之爻,用本卦可变爻的爻辞去占断;
(3)、一卦之中有两个可变之爻,用本卦两个可变爻的爻辞去占断,但要以上爻为主;
(4)、一卦中有三个可变之爻,用本卦卦辞并结合变卦卦辞去占断,以本卦卦辞为主。而六十四卦中,有三个阴爻三个阳爻的卦有二十个,都是从泰、否二卦变化而来的,这又可分为前十卦和后十卦(初爻不变者为前,变者为后;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若变卦在前十卦中,以两卦卦辞解占时以本卦卦辞为主,否则以变卦卦辞为主;
(5)、一卦之中有四个可变之爻,用变卦的两个不变之爻的爻辞去占断,以下爻之爻辞为主;
(6)、一卦之中有五个可变之爻,用之卦的不变之爻的爻辞去占断;
(7)、六爻全变,除乾、坤二卦用“用九”或“用六”去占断外,其余者用变卦的卦辞去占断。
按上述七条原则占断的方法,也称“朱熹变卦法”。
(四)、推断法:
依据得卦推断吉凶得失,方法如下。
(1)、根据占问对象的易卦归属,取对象所属之卦的卦象、卦辞进行占断;
(2)、根据占问对象的爻象爻位归属,分析此爻与他爻之间的乘、承、比、应、据等关系,是否得位是否得中,并进而依据相应的爻辞进行占断;
(3)、根据占问对象所属易数,推断相关数据进行占断;
(4)、根据占问对象的五行归属,分析对象所属五行以及五行之间的生克等关系进行占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