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嘉”者,六五也。非其类者,九四也。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得当”者,当于二阳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无及也,故“凶”。
贲卦(第二十二)
艮上
离下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