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三合,须见两爻动,刑合得一爻起;一爻动,刑合不得两爻起。此又不可不知。
三刑古决谓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类。最误初学。盖三者相见,彼此皆刑。非谓丑能刑戌,而不能刑未;未能刑丑,而不能刑戌也。如辰午酉亥为自刑,《问卜易览》以辰见辰,午见午,酉见酉,亥见亥定之,尤为谬妄。盖自刑者,以其自刑,而不与他爻相刑之谓也。又何必见辰见午为刑哉。
爻遇令星,物难我害;
令星者,四时月令之辰。春木、夏火、秋金、冬水。亦是得时健旺之星。虽见刑冲克害,不能挫其势。故曰:物难我害,逢空一半力。
伏居空地,事与心违。
伏,伏神也。卦上六爻为飞神,飞之下本宫六爻为伏神。飞为显,伏为隐。若卦有主事爻,不必更寻伏神;若不出现,须寻伏在何爻之下;看其虚实,以定吉凶。若六爻既无主象,伏神又临空亡,事决不成。
假如丙申日占文书,得泰卦。六爻无父,而本宫父母却伏在九二官爻下,仍旧空亡,所以无成也。
伏无提挈终徒尔,飞不摧开亦枉然。
伏神空亡,凡事不利,不须再看。若不空亡,必须冲开飞神,提起伏神,然后有望。
假如占文书,得贲卦。六爻无父,而丙午文书,却伏在六二己丑他宫兄弟下,可言相识把住文书也。得日辰动爻有未,刑冲得丑破,或有寅卯克得丑,方可露出伏神文书为用爻。又须得子冲起午,有未合起午,有寅卯生扶午,方得其力。否则,迟滞难成。不可便指为有用也。故伏要提,飞要开,二者不可偏废也。六冲最紧,六害不能出,亦不能破,卜易不可不知。六爻所伏,是事情盖有根有苗,终须再发。无动无伏,无生无化,无旺气,又世坐空亡,永无再发之理。
如十二月甲辰日,占被人诉讼,得贲卦。世坐卯鬼空亡,便为无始,其事已散;却不知丙午文书,伏在他宫兄弟爻下,当时未曾损坏;又日辰并起空爻下,本宫丙辰兄弟,口舌尚存。春来木鬼旺相,生起文书,其事必再发。此看伏神法也。
又如丁亥日占讼,得观卦。世应比和,父在空亡,谓之两无心。而世下伏神又落空亡,后必不争论。此为不再发之例也。学者宜细玩之。
空下伏神,易于引拔;
伏神若得伏于空亡爻下,易于扶持。盖飞爻既空,犹无栏绊;盖一遇日辰动爻生扶冲合,即出为用。不待伏爻上飞神破与不破也,故易于引擢。
古人论伏神,不看用爻现与不现,皆以世上一爻为飞神,世上本宫一爻为伏神。故八纯卦,世下无伏,则有乾家伏神坤家取之说。
愚谓:既有用爻,何必又取伏神。因无用爻,不得已而搜索之也。纵然伏神有用,亦成得迟,必主费力;些少受制,便不谐矣。如遇伏神透得出来,而月建日辰又带用爻,方可以速成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