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近亲。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有赡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以当事人近亲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2.员工。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
社会团体是依法设立或者免除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社区、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书》,以及能够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非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此外
1、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不能按时改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①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②受到处罚或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③是受理人民法院离任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但当事人近亲属除外;④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⑤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的调解员;⑥收取报酬;
⑦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⑧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⑨有《意见》(六)(七)(八)情况,省高院备案记录;⑨其他不适合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