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嘉”者,六五也。非其类者,九四也。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复卦(第二十四)
坤上
震下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
自“坤”为“复”,谓之“入”;自“复”为“乾”,谓之“出”。“疾”,病也。
“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
“坤”与初九为“七”。
“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心”,见其诚然谓之“情”。凡物之将亡而“复”者,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故阳之消也,五存而不足;及其长也,甫一而有余。此岂人力也哉?《传》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其所支,亦不可坏也。违天不祥,必有大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