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
上九:晋其角,维用伐邑,厉吉无咎,贞吝。
《象》曰:“维用伐邑”,道未光也。
刚之上穷者,角也。“晋其角”者,以是为晋也。以角为晋,必有所用其触。三,吾应也①;而四闭之,则上九之所伐者,四也。四与上同体,故为邑也。邑人而闭吾应,无以令之而至于用兵,道不光矣。此正也,而吝道也。故知戒于危,然后其吉,可以无咎。
【校注】
① 吾应也:《苏氏易传》作“五应也”,误。
明 夷 卦 (第三十六)
坤上
离下
“明夷”:利艰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内文明而外柔顺,以蒙大难,文王以之。“利艰贞”,晦其明也。内难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莅众,用晦而明。
王弼曰:显明于外,乃所辟也。
初九: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象》曰:“君子于行”,义不食也。
“明夷”之主在上六。二与五,皆其用事之地。而九三势均于其主,力足以正之,此三者皆有责于“明夷”之世者也。夫君子有责于斯世,力能救则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则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则君子不敢辞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责必有以塞之,无责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初九、六四,无责于斯世,故近者则入腹获心“于出门庭”,而远者则行不及食也。“明夷”者,自“夷”以全其明也,将飞而举其翼,必见縻矣,故“垂其翼”,所以示不飞之形也。方其未去也,“垂其翼”,缓之至也;及其去也,三日不遑食,亟之至也。是何也?则惧不免也。“明夷”之主,既已失其民矣,我有所适,所适必其敌也。去主而适敌,主且以我为谋之,故曰“主人有言”。“主人”,上六也。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
《象》曰:六二之吉,顺以则也。
爻言左右,犹言内外也。在我之上,则于我为左矣。“明夷”之世,“坤”,君也,而将废也。“离”,臣也,而方壮也。自“离”言之,“坤”之废,左股之伤也。六二忠顺之至,故往用拯之,爱其忠而忧其不济也。故戒之曰:徒往不足拯也。马壮而后吉,马所以载伤者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
《象》曰:“南狩”之志,乃大得也。
六二所居者顺①,而不失人臣之则,故可以拯不明之君。有功而不见疑,是以吉也。至于九三,其势逼矣。虽欲拯之而不可得,故“南狩”以正之。“明夷”始自晦也,“南狩”,发其明之地也。以阳用阳,戒在于速,故“大首”既获,则“不可疾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