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
【校注】
① 上六,九四之所谓臀也:原作“九四,上六之所臀”也,据《苏氏易传》改。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上六之不足“夬”,如“苋陆”也①。九五以阳居阳,“夬”之尤者也,于所不足“夬”,用“夬”之尤,虽中而未光,故“中行无咎”。“中行”者,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此与上六为同体者,与九四均尔;然不至于“次且”者,以其刚之全也。刚之全者,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故九四之《象》以为“位不当也”。
【校注】
① 如苋陆:《苏氏易传》作“苋如陆”,误。
上六:无号,终有凶。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无号”者,不警也。阳不吾警,则吾或有以乘之矣,然终亦必凶。
姤 卦 (第四十四)
乾上
巽下
“姤”,女壮,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
“姤”者,所遇而合,无适意之谓也。故其女“不可与长”。
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姤”者,“乾”之末,“坤”之始也,故曰“天地相遇”。以四时言之,则建午之月,“品物咸章”之际也。《易》曰:“万物相见乎‘离’。”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姤之时义大矣哉!
“刚”者,二也;“中正”者,五也。阴之长,自九二之亡而后为“遯”,始无臣也;自九五之亡而后为“剥”,始无君也。“姤”之世,上有君、下有臣,君子之欲有为,无所不可。故曰:“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刚而能止物者,谓之“金柅”,九二是也。初六之势,足以兼获五阳,然其始遇而合者,九二也。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①,则终身无所容矣,故以系二而贞为吉。有所往见为凶,初六者,“羸豕”也。虽“羸”而不可信者,以权在焉,以其“羸”而信之,则“蹢躅”而不可制矣。
【校注】
① 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苏氏易传》作“既合不贞,又舍而之他”,误。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鱼”者,初六也;“包”者,鱼之所不能脱也;“宾”者,九四也。“姤”者,主求民之时,非民求主之时也,故近而先者得之,远而后者不得也。不论其应与否也,嫌其若有咎,故曰“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