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为“解”者,“震”也,“坎”也。“震”,东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东北,“解”者之所在;则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难而思“解”,处安而恶扰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难,我往则得众,故“利西南”;及其无难,我往则害物,故“来复,吉”。“复”者,复东北也。东北有时而当复,是以不言其不利也。“来复”之为“吉”者,夙所往之时也①,苟“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难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① 夙所往:《苏氏易传》作“九所住”,误。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时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初六:无咎。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解”有二阳:九二有应于六五,而九四有应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兼与二阳而“解”,始有争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无咎”,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于义无咎。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当得者,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谓“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为“贞吉”也。此之谓“黄矢”,“黄”,中也;“矢”,直也。直其所当得也,是以六五为“黄矢”;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息争之道也。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三于四为“负”,于二为“乘”。乘而不负,若负而不乘,犹可以免于寇。寇之所伐者,负且乘也。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则四不伐;与二而不与四,则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与也。二与四皆非其配,虽贞于一犹吝也,而况兼与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来附己①,解而不取,则二信之。“未当位”者,明势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 附己:《苏氏易传》作“附已”,误。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